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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份督察检查通报
时间:2019-04-05 10: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95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教育管理工作,也为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公司要求,由督察对公司下派各驻点门岗,巡逻门岗及其他岗位进行不定时检查,近期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现将情况通报,望各中队引以为戒:
1、梅山一中队钟信龙在码头门岗上班,早晨下班在没人接班的情况下提前下班,早退,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三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3分。
2、董良潮在码头门岗上班,早晨下班在没人接班的情况下提前下班,早退,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三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3分。
3、张富勇在码头门岗上班,迟到达30分钟,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3分。
4、朱玉虎在梅山所上班,值班登记本与排班表不符,私自调班,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款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扣2分。
5、孙德彪在梅山所上班,值班登记本与排班表不符,私自调班,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款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扣2分。
6、共青团中队供电局分队王毅在上晚班期间坐卧休息,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2分。
7、共青团中队供电局分队刘兴国在上晚班期间坐卧休息,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2分。
8、铁心桥中队水文所分队陈礼有上晚班期间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上班记录本,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五款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扣2分。
9、铁心桥中队新河苑分队队员朱春卫,在门岗夜班睡觉,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二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200元,扣10分。
10、铁心桥中队新河苑分队队员郑爱国,在门岗夜班睡觉,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二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200元,扣10分。
1、梅山一中队钟信龙在码头门岗上班,早晨下班在没人接班的情况下提前下班,早退,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三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3分。
2、董良潮在码头门岗上班,早晨下班在没人接班的情况下提前下班,早退,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三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3分。
3、张富勇在码头门岗上班,迟到达30分钟,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3分。
4、朱玉虎在梅山所上班,值班登记本与排班表不符,私自调班,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款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扣2分。
5、孙德彪在梅山所上班,值班登记本与排班表不符,私自调班,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款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扣2分。
6、共青团中队供电局分队王毅在上晚班期间坐卧休息,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2分。
7、共青团中队供电局分队刘兴国在上晚班期间坐卧休息,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五十元,扣2分。
8、铁心桥中队水文所分队陈礼有上晚班期间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上班记录本,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五款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扣2分。
9、铁心桥中队新河苑分队队员朱春卫,在门岗夜班睡觉,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二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200元,扣10分。
10、铁心桥中队新河苑分队队员郑爱国,在门岗夜班睡觉,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十二款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200元,扣10分。
雨花保安公司督察部
2019年4月5日
201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