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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八月份督查检查通报
时间:2017-09-04 11: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88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的教育管理工作,也为了各项规章制度更好的落实,根据公司要求,由督查对公司下派各驻点门岗,巡逻岗及其他各岗位进行不定时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几个问题,现将检查出的问题做一通报。望各中队引以为戒,查找自身问题并做一整改:
一、板桥中队西寇分队薛治兵同志在岗期间违反客户单位规定并遭到客户单位投诉。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并告知其如下次再发生此事件将直接开除。
二、梅山一中队码头3号门严如强、朱文宝两同志对公司的3号文件学习不透,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范永明同志在涵月楼安检过程中,为按规定流程对来往人员进行安检,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三、梅山二中队15号门薛治会、邓可发两同志对公司的3号文件学习不透,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30元。11号门吴健在执勤临时任务的过程中,迟到20分钟,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50元。
四、共青团中队祺康分队毛信保同志在执勤临时任务的过程中,迟到20分钟,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50元。双闸分队分队长吴玉平同志在八月份的考勤中存在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五、西善中队梅化分队单仁强同志对公司的3号文件学习不透,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
六、雨花中队区政府分队王瑞同志在岗期间私自离开岗位(轮换休息期间),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50元。
七、岱山城管二中队队员孙国福同志,在岗期间对辖区内的占道、无证摊贩等,不能做到及时处理,违反了客户单位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查实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200元。周连和、甘胜宇、徐斌、钟海民、丁浦有、李超六名同志,在一次派单下发后,未能及时的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被上级城管发现并拍照下发二次或三次派单,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上述六名同志给予经济处罚各500元。
附件1:
雨花中队王瑞同志情况说明
雨花中队区政府分队王瑞同志,与2017年7月26日10点左右。在岗期间与一名上访人员(腾染琴)同志发生争执,在他们俩交流过程中腾染琴同志可能在言语上有点过激而导致王瑞同志情绪激动、后中队及客户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其劝离,可王瑞同志依然失去理智。在区政府大厅内将自己的水杯砸掉。事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岗位长达1小时(换岗休息期间),情节较为严重。给公司和客户单位带来极坏的影响。事后中队领导找其谈心、沟通,并做其思想工作。但王瑞同志无法接受现实、觉得自己受委屈了并与2017年8月9日下午1点左右与一名换岗队员发生口角,后其私自离开岗位长达1小时(换岗休息期间)后电话联系其过来上班了。对于此事公司领导找其谈心、并批评教育。后听取了客户单位保卫处领导的意见,保卫处领导一致认可王瑞同志平时工作表现不错,工作责任心较强,还望贵公司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铺,以人性化处理此事。督察结合客户单位领导的意见及其平时表现,给予王瑞同志经济处罚50元。并告知其遇事要冷静,不要盲目的于上访人员发生不必要争执。如下次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将严惩不待。
附件2:
板桥中队薛治兵同志情况说明
西寇分队队员薛治兵同志于2017年8月15日晚,在岗期间违反客户单位规定,给公司、客户单位带来极坏的影响,事后中队领导找其谈心、沟通,并告知其事情的严重性。后将情况电话汇报于公司蒋总。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督察找其谈话并开处罚单(经济处罚100元)将其调离原单位。并告知其在有下次公司将直接开除。
一、板桥中队西寇分队薛治兵同志在岗期间违反客户单位规定并遭到客户单位投诉。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并告知其如下次再发生此事件将直接开除。
二、梅山一中队码头3号门严如强、朱文宝两同志对公司的3号文件学习不透,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范永明同志在涵月楼安检过程中,为按规定流程对来往人员进行安检,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三、梅山二中队15号门薛治会、邓可发两同志对公司的3号文件学习不透,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30元。11号门吴健在执勤临时任务的过程中,迟到20分钟,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50元。
四、共青团中队祺康分队毛信保同志在执勤临时任务的过程中,迟到20分钟,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50元。双闸分队分队长吴玉平同志在八月份的考勤中存在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五、西善中队梅化分队单仁强同志对公司的3号文件学习不透,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
六、雨花中队区政府分队王瑞同志在岗期间私自离开岗位(轮换休息期间),根据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50元。
七、岱山城管二中队队员孙国福同志,在岗期间对辖区内的占道、无证摊贩等,不能做到及时处理,违反了客户单位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查实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200元。周连和、甘胜宇、徐斌、钟海民、丁浦有、李超六名同志,在一次派单下发后,未能及时的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被上级城管发现并拍照下发二次或三次派单,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上述六名同志给予经济处罚各500元。
雨花保安公司督察室
2017年8月31日
2017年8月31日
附件1:
雨花中队王瑞同志情况说明
雨花中队区政府分队王瑞同志,与2017年7月26日10点左右。在岗期间与一名上访人员(腾染琴)同志发生争执,在他们俩交流过程中腾染琴同志可能在言语上有点过激而导致王瑞同志情绪激动、后中队及客户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其劝离,可王瑞同志依然失去理智。在区政府大厅内将自己的水杯砸掉。事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岗位长达1小时(换岗休息期间),情节较为严重。给公司和客户单位带来极坏的影响。事后中队领导找其谈心、沟通,并做其思想工作。但王瑞同志无法接受现实、觉得自己受委屈了并与2017年8月9日下午1点左右与一名换岗队员发生口角,后其私自离开岗位长达1小时(换岗休息期间)后电话联系其过来上班了。对于此事公司领导找其谈心、并批评教育。后听取了客户单位保卫处领导的意见,保卫处领导一致认可王瑞同志平时工作表现不错,工作责任心较强,还望贵公司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铺,以人性化处理此事。督察结合客户单位领导的意见及其平时表现,给予王瑞同志经济处罚50元。并告知其遇事要冷静,不要盲目的于上访人员发生不必要争执。如下次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将严惩不待。
附件2:
板桥中队薛治兵同志情况说明
西寇分队队员薛治兵同志于2017年8月15日晚,在岗期间违反客户单位规定,给公司、客户单位带来极坏的影响,事后中队领导找其谈心、沟通,并告知其事情的严重性。后将情况电话汇报于公司蒋总。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督察找其谈话并开处罚单(经济处罚100元)将其调离原单位。并告知其在有下次公司将直接开除。